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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南
发布时间:2015-03-17
  
   一、 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1.对各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 对各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各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对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5.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含临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7.对以市人民政府为共同上一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市人民政府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