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司法局!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网站首页 依法治市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政务服务 信息公开 专题专栏 互动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行政 > 网站头条
枣庄市举行解读《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1-19
  

118日上午,枣庄市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枣庄监狱第一政委孙守春作新闻发布。

孙守春介绍说,《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8日正式公布,并将于3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实体性政府规章,对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根据全市供水管理工作需要,重点明确以下制度规范。

统筹供水设施规划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避免无序建设。推动实现“一户一表”。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既有住宅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进行改造。推进节约用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强化供水设施保护管理。界定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更新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划分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人(用户)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明确相关禁止行为。规范施工行为。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提升供水用水管理质效。规范停水公示。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让用户能够提前知晓,提前准备,最大限度减少停水给用户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明确供水单位义务。明确城市供水单位关于水质、水压、管网维护、信息公开、异议受理等方面的义务,规范其经营行为,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完善供水价格制定机制。规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以及成本监审制度等,推进供水价格调整形成良性机制。

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加强应急管理。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方案,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严格水质监测。明确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水质监测要求,规范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明确二次供水设施检测要求。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规范要求,明确常规检测与水质异常检测相结合的机制,全面保障供水安全。

严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打击损害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非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等违法行为,《办法》对部分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

市委宣传部新闻二科科长褚苗主持;市城乡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德忠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强制隔离戒毒 所党委副书记、政委王广忠;市城乡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成森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附:记者问答实录

记者: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张德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范城市供水管理,2006年,枣庄市人民政府以第108号令发布了《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城市供水行业管理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至城乡水务部门,城市供水工作的形势、任务、要求以及部门工作职能等均发生了新变化,该《办法》的部分条款和规定亟需修订和完善。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修订,市城乡水务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市供水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和市民用水需求,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纳建议,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

记者:水质安全关系着人民健康,折射着社会民生,请问《办法》在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方面做了哪些制度安排?采取了什么具体措施?

王广忠:一是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办法》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并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检验检测要求。《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三是紧盯水质监管短板,规范二次供水标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规范要求,明确常规检测与水质异常检测相结合机制,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是各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全过程保障水质安全。《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水源地水质、城市供水水质、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各环节水质合格稳定。

记者:请问《办法》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保障用户用水权益方面有哪些制度规定?

王广忠:一是加强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便共同遵守,保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二是保障持续供水。《办法》规定,以不间断供水为原则,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最大限度减轻停水给用户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三是优化供水服务。《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水压监测、管网维护、信息公开、异议受理等方面的义务,解决、答复用户咨询、求助等事项,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四是规范供水价格。《办法》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以政府定价为原则,同时将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重要依据。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应当依法举行价格听证。

记者:请问《办法》的主要内容都有什么?在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吕成森:《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水用水管理、水质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一条。一是明确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设施维护的标准要求、范围及责任。二是明确了城市供用水管理中各主体的责任、义务等。三是明确了供水水源保护、节约用水等相关内容。

在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办法》做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提出年度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后,建设单位依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三是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既有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改造。